(2017)晋1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振清、王正宽与车应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清,王正宽,车应喜,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柳林县穆家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振清。原审原告:王正宽。原审被告:车应喜。原审第三人: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法定代表人:穆家则,系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柳林县穆家坡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穆家坡村。法定代表人:车应喜,矿长。原审原告张振清、王正宽与原审被告车应喜,原审第三人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柳林县穆家坡煤矿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