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振清、王正宽与车应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清,王正宽,车应喜,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柳林县穆家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振清。原审原告:王正宽。原审被告:车应喜。原审第三人: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法定代表人:穆家则,系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柳林县穆家坡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穆家坡村。法定代表人:车应喜,矿长。原审原告张振清、王正宽与原审被告车应喜,原审第三人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民委员会、柳林县穆家坡煤矿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