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田荣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田荣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负责人:王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荣剑,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田荣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2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2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