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娜与房县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娜,房县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863号原告:许娜,性别:××,个体司机,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房县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房陵东大道53号。临时负责人:王凤华,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交证据、参与辩论、质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与辩论,质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许娜诉被告房县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娜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许娜担。审判员  兰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