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蕊与郑州市上街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蕊,郑州市上街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19号原告:李蕊,女,汉族,1986年5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平相乾。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当事人以被告和上街区政府有重大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该院认为不宜管辖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 小 青审判员 贾���审判员 陈 丕 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