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肇州县粮食局与肇州县种猪场、肇州县畜牧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粮食局,肇州县种猪场,肇州县畜牧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765号原告肇州县粮食局,地址:肇州县油田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詹红兵,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连生,男,汉族,1949年生,职业退休人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邵国贤,男,汉族,1949年生,职业退休干部,住肇州县。被告肇州县种猪场,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马营子村西南。委托代理人张洪武,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工人,住肇州县。被告肇州县畜牧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法定代表人:白玉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保国,男,汉族,1968年生,肇州县肇州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粮食局与被告肇州县种猪场、肇州县畜牧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州县粮食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粮食局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州县粮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