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94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不服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