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603号原告:钟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金某。原告钟某与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130元;2、依据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12390元给原告。合计165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生活所需,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在天猫商城衣裳达人旗舰店购买了70件防紫外线防晒服,总价4130元,原告使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原告在8月23日收到涉案商品。被告在网页宣传涉案产品是防紫外线防晒衣,精选优质面料,有超强隔离紫外线功能。但是衣服到货后,发现衣服的吊牌上标示执行标准是普通衣服的标准FZ/T01057-2012,而不是标示纺织品紫外线的执行标准GB/T18830-2009。经原告试穿后发现根本没有防紫外线功能。因为是送礼用的,为了安全起见,原告经朋友委托了佛山市南方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了防紫外线性能的检测。经检测发现涉案依法的紫外线防护系数只有UPF2,与国家标准UPF40+相差巨大。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虚假宣传误导原告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给原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其网页中故意宣称涉案衣服有防紫外线功能,该宣传广告足以导致原告相信该款防晒衣具有防紫外线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被告交付了没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防晒服给原告,其销售行为已构成违约,且故意虚构隐瞒了涉案衣服的真实信息和性能,没有依法全面告知披露涉案产品的真实的基本信息,被告明知或者应知涉案衣服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被告某服饰公司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7日钟某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向某服饰公司下单购买了女士防晒外套70件,付款4130元。佛山市南方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送检的衣裳达人防晒衣作出检测,检测结果是紫外线防护系数UPF2,紫外线防护系数UPFAV2.25。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70件防晒外套,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网店上售卖的防晒服声称具有超强防紫外线效果,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销售的防晒外套是否符合国家对此类产品的要求。《GB/T18830-2009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9.1规定,当样品的UPF>40,且T﹙UVA﹚AV<5%时,可称为防紫外线产品。涉案产品经检测未达到该标准,故被告的宣传失实,对原告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及增加赔偿三倍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同时也应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某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返还购物款4130元;同时原告钟某将JOSLAN衣裳达人女士防晒外套70件退回给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如原告钟某不能退还货品,则折抵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应退购物款。二、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赔偿12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耀升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嘉杰何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