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云刚与高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刚,高桂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471号原告:王云刚,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桂芬,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云刚和被告高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云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