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许雷、黄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雷,黄玲,周明照,常仙娥,周倩,曾纯玉,龚格容,曾佳,赵建洪,曾凡金,胡丽,方向明,计少芳,程宝珠,湖北禾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德安府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市裕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陆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云梦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曾玉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431号之二原告: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河镇电厂建设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648894XM。代表人:胡郡灵,行长。被告:许雷,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黄玲,女,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周明照,男,汉族。被告:常仙娥,女,汉族。被告:周倩,女,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曾纯玉,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龚格容,女,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曾刚,男,汉族。被告:曾佳,女,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赵建洪,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曾凡金,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胡丽,女,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方向明,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计少芳,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程宝珠,女,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禾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银杏大道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180968448W。法定代表人:周明照,负责人。被告:湖北德安府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五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038359XB。法定代表人:周明照,经理。被告:安陆市裕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百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550657584T。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陆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85628000A。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玉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22007028W。法定代表人:曾纯玉,董事长。被告: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307188。法定代表人:曾纯玉,负责人。被告: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62260290。法定代表人:曾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78804。法定代表人:曾玉奎,负责人。被告:玉丰集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151983。法定代表人:曾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191138。法定代表人:曾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62273745N。法定代表人:曾纯玉,执行董事。被告:云梦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769424XX。法定代表人:曾纯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松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82334025Q。法定代表人:曾纯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曾玉奎,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雷、黄玲、周明照、常仙娥、周倩、曾纯玉、龚格容、曾刚、曾佳、赵建洪、曾凡金、胡丽、方向明、计少芳、曾宝珠、湖北禾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德安府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市裕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陆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云梦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曾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