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柴井村张爷庙6组。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礼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调查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程兴有又提供不出程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5执恢19号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