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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柴井村张爷庙6组。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礼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调查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程兴有又提供不出程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5执恢19号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