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宁与蒋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蒋万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569号原告陈宁,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居民。被告蒋万英,女,汉族,大学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蒋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腾出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