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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贵有、黄献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贵有,黄献清,叶国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冯贵有。被执行人黄献清。被执行人叶国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贵有与被执行人黄献清、叶国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土地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6)桂1121执6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徐立华审判员  廖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