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惠玲与姜平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玲,姜平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2323号原告:黄惠玲,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平安,居民。原告黄惠玲与被告姜平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黄惠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惠玲负担。审 判 长 向淑青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