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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耿军岭与于东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岭,于东海,王亚培,许昌市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70号原告耿军岭,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东海,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第三人王亚培,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许昌市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西大街15号(区公疗东临)。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岭诉被告于东海、第三人王亚培、许昌市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耿军岭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递交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军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军岭负担。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