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世文与罗乙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文,罗乙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87号原告:叶世文,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罗乙涵,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叶世文与被告罗乙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叶世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世文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