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李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李建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39号原告:王治国,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李建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原告王治国与被告李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