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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李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李建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39号原告:王治国,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李建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原告王治国与被告李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