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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与占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占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92号原告: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文昌路东兴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旺林,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滕州市友邦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