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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晓苏、张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苏,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802号申请人张晓苏,女,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义,男,生于1967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晓苏与被执行人张义离婚财纠纷一案,诉讼前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阆民诉前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义所有的川R×××××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了查封。现被执行人张义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义所有的川R×××××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