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晓苏、张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苏,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802号申请人张晓苏,女,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义,男,生于1967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晓苏与被执行人张义离婚财纠纷一案,诉讼前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阆民诉前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义所有的川R×××××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了查封。现被执行人张义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义所有的川R×××××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