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火某、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火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火某,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火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1178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火某、王某所有的景泰县常兴农牧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房产及牛舍,现该项财产暂时不宜评估、拍卖。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措施。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11785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