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棠禄、曾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棠禄,曾国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棠禄,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上饶五三大道拆迁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经理,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国平,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再审申请人李棠禄因与被申请人曾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棠禄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上饶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疾病证明书、CT报告书、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当庭质证,存在瑕疵,但鉴于再审申请人李棠禄在答辩状上已就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了意见,该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且再审申请人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理由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根据原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曾国平在案发后曾多次找再审申请人的单位要求解决问题,且单位领导也表示会解决但一直推托,据此可确认被申请人一直持续地主张权利,原一、二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并无不当。本案原一、二审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李棠禄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棠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棠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晓霞审判员 董有生审判员 余细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耀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