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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喜峰、乔喜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喜峰,乔喜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乔喜峰,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乔喜送,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乔喜峰与乔喜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