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谭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琼,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现租住于新化县;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6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3月26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做出(2017)湘13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谭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琼提出上诉。在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琼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琼撤回上诉。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鹰审 判 员 严文郁代理审判员 彭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