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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笑蓉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笑蓉,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薛笑蓉,女,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1号21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笑蓉与被执行人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7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薛笑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大成柿子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