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绿奥干洗门市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绿奥干洗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6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2421-4。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绿奥干洗门市。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东侧。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30826600112583。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丰城管行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绿奥干洗门市给予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绿奥干洗门市处罚决定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丰城管行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王久利审 判 员 温少平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