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秀莲与被执行人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秀莲,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45号申请人芦秀莲(身份证号:6321251977********),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前沟村***号。被执行人何小明(身份证号:6227221979********),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曹家寨博雅路。申请人芦秀莲与被执行人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何小明给付申请人芦秀莲劳务工资3667.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芦秀莲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小明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宏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