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献明、毛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献明,毛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徐献明,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顺伟,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徐献明与被告毛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献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顺伟支付饲料货款69000元及利息12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顺伟所有的位于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后庄24号房屋,该土地为集体土地,现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无车辆、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献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