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唐县东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唐县东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3号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怀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唐县东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水头村。法定代表人:武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林,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东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