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来保与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保,王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128号申请人:李来保,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申请人:王孝胜,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保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孝胜价值82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孝胜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43号22幢2-2-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王孝胜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98号6幢3-17-7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三、对被申请人王孝胜所有的东风本田歌诗图小轿车(车牌:鄂C×××××)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