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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09号之一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802。法定代表人:李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程庄村。法定代表人:程达。被申请人:程达,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程海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唐士荣,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的银行存款26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名下银行存款26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25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