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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占华与刘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华,刘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华,男,1949年9月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二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杨占华与被执行人刘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