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永松与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松,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643号原告:郭永松,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永松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永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永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