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雪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397号原告: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文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雪飞,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雪飞立即偿还物业服务费61144.2元及滞纳金18887.44元(该滞纳金算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晓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