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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宝堂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堂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宝堂,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宝堂犯赌博罪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鄂09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宝堂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鄂09刑终8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宝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胡宝堂组织、邀约刘剑峰、丁某2、朱晶鑫共同在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艳阳天酒店一房间内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395000元。另查明,2004年7月14日,被告人胡宝堂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宝堂于2016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宝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详单、相关银行卡流水查询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丁某2、朱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宝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宝堂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宝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宝堂有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宝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卓人民陪审员  乐志洪人民陪审员  严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珅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