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旭,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73号申请人: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代理人:王艺洁,系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陈旭。被申请人:陈旭,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罗娟,女,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担保人:廖中琴,女,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背街**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57********。申请人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旭、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旭、罗娟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廖中琴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2栋11层1108、1109号(业务件号:权3190213)房屋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旭、罗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廖中琴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2栋11层1108、1109号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