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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晶杉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市晶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新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林波,王洪轶,周海平,王雅玲,王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07号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法定代表人:高嵘。被申请人: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与纬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周海平。被申请人:洛阳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东路海关东临1幢704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轶。被申请人:洛阳晶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法定代表人:徐涛。被申请人:洛阳市晶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路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涛。被申请人:新安县新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被申请人:李林波,男,回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洪轶,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周海平,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王雅玲,女,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王萍,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晶杉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市晶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新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林波、王洪轶、周海平、王雅玲、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晶杉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市晶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新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林波、王洪轶、周海平、王雅玲、王萍银行存款48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48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晶杉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市晶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新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林波、王洪轶、周海平、王雅玲、王萍银行存款48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