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在沛与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沛,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61号原告:张在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榆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元芹,董事长。原告张在沛与被告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沛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057.5元,由原告张在沛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