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立与房宝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房宝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846号原告王立,男,195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房宝芬,女,1973年生,汉族,职业工人,住肇州县。原告王立与被告房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