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有杰、王财年、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张有杰,王财年,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有杰,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财年,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被执行人:李旭,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与张有杰、王财年、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有杰、王财年、李旭于2017年6月20日将案款90367.24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