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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016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江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016号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新村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育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