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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雄与王杰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雄,王杰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杰安,,男,回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区。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志雄与王杰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东支行内存款人民币1059848.19元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树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云飞书 记 员 李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