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548号原告: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龙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被告:苏东。原告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苏东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大兴安岭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