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xx与李xx、董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李xx,董xx,河南xx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78号原告:吴xx,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xx,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董xx,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河南xx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陈xx,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吴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