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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xx与李xx、董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李xx,董xx,河南xx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78号原告:吴xx,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xx,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董xx,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河南xx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陈xx,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吴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