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65张某与吴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165号原告:张某,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连云港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