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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泉与被告刘灿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刘灿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106号原告:张泉,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灿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张泉与被告刘灿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泉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泉撤诉。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泉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