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王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王双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414号原告: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纯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双全,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蒙城县云峰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