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456周守刚与戈加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刚,戈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周守刚。被执行人戈加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守刚与被执行人戈加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守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