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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韦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5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璇、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10日间,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泰兴市十里甸集镇福利彩票店、泰兴市十里甸集镇西街万千烟酒百货店、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鸭鸭饭店、泰兴市姚王镇姚王集镇川菜店、泰兴市济川街道周曾村黄某包子店、泰兴市济川街道燕头村远发超市、泰兴市济川街道众贤超市、泰兴市大庆东路民众浴室、泰兴市济川街道西小区兴洋百货店、泰兴市济川街道南殷村体育彩票店等10家店内各设置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提供他人赌博。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上述10台赌博机及10台赌博机内的人民币1888元予以收缴,自被告人韦某某处依法扣押非法获利人民币805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张某1、何某、项某、黄某、卜某、戴某、张某2、李某、焦某、刘某、吕某、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韦某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805元(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