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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矫桂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国汇贸易有限公司,矫桂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6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花武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山东省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矫桂田,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楼仁江,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原告徐州国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矫桂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同月7日,该院作出(2017)鲁1428执保109号民事裁定,查封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矫桂田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月16日,该院冻结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的存款16万元。答辩期间,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1428民初407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生效后,该案依法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于同月14日向本院提供浙G×××××号小型专用客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向本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浙G×××××号小型专用客车车主为楼仁江,经黄山市茂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40万元,担保人楼仁江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此车作为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楼仁江名下的浙G×××××号小型专用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