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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红伟与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伟,彭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462号原告:潘红伟,住伊宁市。被告:彭勇,住伊宁市。原告潘红伟与被告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潘红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实际收取130元,由原告潘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