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红伟与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伟,彭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462号原告:潘红伟,住伊宁市。被告:彭勇,住伊宁市。原告潘红伟与被告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潘红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实际收取130元,由原告潘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