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洪利与邹秀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利,邹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邹秀彬,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刘洪利与被执行人邹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秀彬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洪利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1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秀彬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邹秀彬名下有三套房产,均设有抵押,本院已查封,其中两套本院已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行人邹秀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邹秀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洪利241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